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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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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
英文名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GNU LGPL)[1]
發布者自由軟件基金會(Free Software Foundation)[2]
首次發布1991年(版本2.0)[3]
最新版本版本3(2007年6月29日)[4]
許可證類型Copyleft、自由軟件許可證[2]
與GPL兼容性是[5]
網站www.gnu.org/licenses/lgpl-3.0.html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英語: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簡稱:LGPL)是由自由軟件基金會(FSF)公布的自由軟件許可證[3][2]。它允許企業與軟件開發者使用或集成LGPL授權的軟件(即使該軟件是私有軟件也被允許),同時不會受到Copyleft特性許可證強制開源的限制[3][6]。該許可證常被用於一些(但不是全部)GNU程序庫[2]。LGPL最初被稱為GNU庫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後更名為「寬通用公共許可證」(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體現其立場[3][6]。該許可證的出現,是為了在GPL與許可式許可證(如MIT許可證及BSD許可證)之間取得折衷[3][7]。

LGPL最初被稱為GNU Library General Public License,於1991年首次發布,為與GPLv2保持一致而採用2.0版的編號[3][6]。許可證的2.1版於1999年在修訂後發布,同時更名為GNU Lesser General Public License,以顯示FSF認為並不是所有程序庫都應當採用該許可證的態度[3][6]。LGPL的第3版於2007年6月29日發布,它以在GPL第3版之上附加應用一系列許可的方式表現[3][4]。

與GPL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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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與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PL)的主要區別在於Copyleft的「傳染性」強度[8]。

  • GPL是「強Copyleft」許可證,要求任何使用、修改或衍生自GPL代碼的軟件必須以GPL許可證發布,即必須開源[8]。
  • LGPL是「弱Copyleft」許可證。它要求對LGPL代碼本身的修改必須以LGPL發布,但對於僅通過連結(link)方式使用LGPL庫的軟件,不要求其開源[8][3]。這使得商業軟件可以通過調用LGPL庫的方式使用開原始碼,而無需公開自身原始碼[8]。

此外,LGPL有一特點:LGPL授權的軟件可以被轉換為GPL授權(參見Section 3),這一特性對於在GPL程序庫或應用程式中直接使用LGPL程序有一定程度的幫助[3][5]。

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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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PL的核心條款包括[3][6]:

  • 允許修改與再發布:允許用戶修改LGPL授權的代碼,並將修改後的版本在相同的LGPL許可證下發布。
  • 允許連結:允許私有軟件通過動態或靜態連結的方式使用LGPL庫,而無需開源私有部分。
  • 反鎖定條款:要求任何作為私有或非Copyleft軟件一部分的LGPL代碼都必須能夠與修改後的庫再次連結,或允許重新安裝修改後的庫[9]。
  • 轉換為GPL:允許將LGPL代碼作為GPL許可證下的作品進行分發。

LGPL主要適用於軟件函數庫(Software Libraries),但亦可使用於獨立存在的應用程式[3][5]。比較著名的採用LGPL的項目包括: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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