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
Copyleft(中文譯名包括著佐權、著作傳、公共版權、版左等)是由自由軟件運動提出的授權概念,是一種利用現有著作權(Copyright)體制來保障用戶軟件自由使用權利的許可方式[1][2]。該概念由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於1984至1985年間在GNU計劃的框架下創立[3][4]。Copyleft是一種讓程序或其它作品保持自由(指言論自由意義上的自由,而非零價格)的通用方法,並要求對Copyleft程序的任何修改和擴展版本也必須保持自由[3][5]。與寬鬆自由軟件許可證(Permissive license)不同,Copyleft許可證要求所有衍生作品必須以相同的許可證發布,以確保軟件的自由屬性在傳播過程中不被剝奪[1][2]。Copyleft並非放棄著作權,也不屬於公有領域,而是通過利用著作權法來強制保障創作的自由傳播[1][3]。
歷史
Copyleft概念的誕生與自由軟件運動密切相關。1983年,理查德·斯托曼發起了GNU計劃,旨在創建一個完全自由的作業系統[3][5]。在開發過程中,斯托曼面臨一個問題:如果將軟件放入公有領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修改,但這也會允許不合作的人將軟件轉化為專有軟件,剝奪後續用戶的自由[5][6]。為了確保GNU軟件的自由屬性在傳播過程中不被剝奪,斯托曼於1984至1985年間創造了「Copyleft」這一概念[4][7]。
Copyleft一詞是對「Copyright」(著作權)的文字遊戲——將「right」(右)改為「left」(左),意在表明它與傳統著作權方向相反[3][5]。斯托曼將這一概念付諸實踐的方式是起草法律許可證。1989年,斯托曼與律師合作發布了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PL)第一版,這是首個系統性地實現Copyleft理念的軟件許可證[2][8]。此後,Copyleft理念被廣泛應用於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LGPL)、GNU Affero通用公共許可證(AGPL)以及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系列許可證中[9][10]。
概念
Copyleft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為: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分發軟件,無論是否進行修改,但必須同時傳遞軟件所具有的自由特性[3][5]。具體而言,Copyleft要求[1][2]:
- 允許用戶自由使用、複製、修改和分發軟件。
- 任何修改或衍生作品必須以相同的許可證發布。
- 分發時必須提供完整的原始碼。
Copyleft與公有領域有着本質區別。將作品放入公有領域雖然允許自由使用,但不要求衍生作品保持自由,中間商可以將修改後的版本轉化為專有軟件[5]。Copyleft則通過著作權法強制要求所有衍生作品保持自由,從而形成了一種「自由傳播的連鎖反應」[3][1]。
Copyleft也不同於寬鬆自由軟件許可證(如MIT許可證、BSD許可證)。寬鬆許可證允許將修改後的代碼以專有軟件的形式再發布,而Copyleft許可證明確禁止這種做法[1][11]。Copyleft許可被認為具有「保護傘」和「互惠」的作用,有時也被形容為具有「遺傳性」或「傳染性」[1][12]。
許可方式
Copyleft是一種抽象概念,需要通過具體的法律許可證來實現[3]。在GNU計劃中,實現Copyleft的主要許可證包括[9][10]:
- GNU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GPL):最著名的Copyleft許可證,被稱為「強Copyleft」許可證。要求任何使用、修改或衍生自GPL代碼的軟件必須以GPL許可證發布[9][13]。
- GNU寬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LGPL):被稱為「弱Copyleft」許可證。允許私有軟件通過連結方式使用LGPL庫,而無需公開自身原始碼,但對LGPL代碼本身的修改必須保持開源[9]。
- GNU Affero通用公共許可證(GNU AGPL):將Copyleft的範圍擴展至網絡服務。如果以AGPL授權的軟件被部署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伺服器上,對該軟件的任何修改也必須以原始碼形式對外發布[3][10]。
此外,知識共享(Creative Commons)許可協議中的「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簡稱SA)條款也體現了Copyleft理念,要求衍生作品使用相同的許可證發布[2]。
應用與影響
Copyleft是自由軟件運動的核心概念之一,對軟件行業和開源文化產生了深遠影響[1][2]。Linux內核、GNU編譯器套件(GCC)、WordPress等眾多知名項目均採用Copyleft許可證發布[3]。
Copyleft理念也超越了軟件領域。維基百科採用的知識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許可證即包含Copyleft條款,要求所有衍生作品以相同許可證發布[14]。
在法律層面,Copyleft許可證的效力已在多個司法管轄區得到確認。2008年,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首次確認開源許可證的著作權協議效力[2]。2021年,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GPL許可證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違反GPLv3許可證構成著作權侵權,成為中國司法實踐中首次直接探討開源許可證相關問題的判例[15]。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Copyleft — 維基百科
- ↑ 2.0 2.1 2.2 2.3 2.4 2.5 2.6 著佐權 — 百度百科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什麼是Copyleft? — GNU.org
- ↑ 4.0 4.1 Copyleft — 維基百科
- ↑ 5.0 5.1 5.2 5.3 5.4 5.5 What is Copyleft? — GNU.org
- ↑ GNU計劃 — GNU.org
- ↑ 著佐權 — 維基百科
-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 — GNU.org
- ↑ 9.0 9.1 9.2 9.3 許可證 — GNU工程
- ↑ 10.0 10.1 10.2 GNU AGPLv3 — choosealicense.com
- ↑ Permissive software license — Wikipedia
- ↑ SFLC Guide to GPL Compliance
- ↑ GNU GPLv3 — choosealicense.com
- ↑ Wikipedia:Copyrights — Wikipedia
- ↑ 沒有無義務的權利:從開源軟件侵權談GPL開源合規 — 北大法律信息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