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left
Copyleft(中文译名包括著佐权、著作传、公共版权、版左等)是由自由软件运动提出的授权概念,是一种利用现有著作权(Copyright)体制来保障用户软件自由使用权利的许可方式[1][2]。该概念由理查德·斯托曼(Richard Stallman)于1984至1985年间在GNU计划的框架下创立[3][4]。Copyleft是一种让程序或其它作品保持自由(指言论自由意义上的自由,而非零价格)的通用方法,并要求对Copyleft程序的任何修改和扩展版本也必须保持自由[3][5]。与宽松自由软件许可证(Permissive license)不同,Copyleft许可证要求所有衍生作品必须以相同的许可证发布,以确保软件的自由属性在传播过程中不被剥夺[1][2]。Copyleft并非放弃著作权,也不属于公有领域,而是通过利用著作权法来强制保障创作的自由传播[1][3]。
历史
Copyleft概念的诞生与自由软件运动密切相关。1983年,理查德·斯托曼发起了GNU计划,旨在创建一个完全自由的操作系统[3][5]。在开发过程中,斯托曼面临一个问题:如果将软件放入公有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和修改,但这也会允许不合作的人将软件转化为专有软件,剥夺后续用户的自由[5][6]。为了确保GNU软件的自由属性在传播过程中不被剥夺,斯托曼于1984至1985年间创造了“Copyleft”这一概念[4][7]。
Copyleft一词是对“Copyright”(著作权)的文字游戏——将“right”(右)改为“left”(左),意在表明它与传统著作权方向相反[3][5]。斯托曼将这一概念付诸实践的方式是起草法律许可证。1989年,斯托曼与律师合作发布了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PL)第一版,这是首个系统性地实现Copyleft理念的软件许可证[2][8]。此后,Copyleft理念被广泛应用于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LGPL)、GNU Affero通用公共许可证(AGPL)以及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的“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系列许可证中[9][10]。
概念
Copyleft的核心思想可以概括为:任何人都可以重新分发软件,无论是否进行修改,但必须同时传递软件所具有的自由特性[3][5]。具体而言,Copyleft要求[1][2]:
- 允许用户自由使用、复制、修改和分发软件。
- 任何修改或衍生作品必须以相同的许可证发布。
- 分发时必须提供完整的源代码。
Copyleft与公有领域有着本质区别。将作品放入公有领域虽然允许自由使用,但不要求衍生作品保持自由,中间商可以将修改后的版本转化为专有软件[5]。Copyleft则通过著作权法强制要求所有衍生作品保持自由,从而形成了一种“自由传播的连锁反应”[3][1]。
Copyleft也不同于宽松自由软件许可证(如MIT许可证、BSD许可证)。宽松许可证允许将修改后的代码以专有软件的形式再发布,而Copyleft许可证明确禁止这种做法[1][11]。Copyleft许可被认为具有“保护伞”和“互惠”的作用,有时也被形容为具有“遗传性”或“传染性”[1][12]。
许可方式
Copyleft是一种抽象概念,需要通过具体的法律许可证来实现[3]。在GNU计划中,实现Copyleft的主要许可证包括[9][10]:
- GNU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GPL):最著名的Copyleft许可证,被称为“强Copyleft”许可证。要求任何使用、修改或衍生自GPL代码的软件必须以GPL许可证发布[9][13]。
- GNU宽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LGPL):被称为“弱Copyleft”许可证。允许私有软件通过链接方式使用LGPL库,而无需公开自身源代码,但对LGPL代码本身的修改必须保持开源[9]。
- GNU Affero通用公共许可证(GNU AGPL):将Copyleft的范围扩展至网络服务。如果以AGPL授权的软件被部署在向公众提供服务的服务器上,对该软件的任何修改也必须以源代码形式对外发布[3][10]。
此外,知识共享(Creative Commons)许可协议中的“相同方式共享”(ShareAlike,简称SA)条款也体现了Copyleft理念,要求衍生作品使用相同的许可证发布[2]。
应用与影响
Copyleft是自由软件运动的核心概念之一,对软件行业和开源文化产生了深远影响[1][2]。Linux内核、GNU编译器套件(GCC)、WordPress等众多知名项目均采用Copyleft许可证发布[3]。
Copyleft理念也超越了软件领域。维基百科采用的知识共享“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许可证即包含Copyleft条款,要求所有衍生作品以相同许可证发布[14]。
在法律层面,Copyleft许可证的效力已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得到确认。2008年,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首次确认开源许可证的著作权协议效力[2]。2021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就一起涉及GPL许可证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违反GPLv3许可证构成著作权侵权,成为中国司法实践中首次直接探讨开源许可证相关问题的判例[15]。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Copyleft — 维基百科
- ↑ 2.0 2.1 2.2 2.3 2.4 2.5 2.6 著佐权 — 百度百科
- ↑ 3.00 3.01 3.02 3.03 3.04 3.05 3.06 3.07 3.08 3.09 什么是Copyleft? — GNU.org
- ↑ 4.0 4.1 Copyleft — 维基百科
- ↑ 5.0 5.1 5.2 5.3 5.4 5.5 What is Copyleft? — GNU.org
- ↑ GNU计划 — GNU.org
- ↑ 著佐權 — 维基百科
- ↑ GNU General Public License, version 1 — GNU.org
- ↑ 9.0 9.1 9.2 9.3 许可证 — GNU工程
- ↑ 10.0 10.1 10.2 GNU AGPLv3 — choosealicense.com
- ↑ Permissive software license — Wikipedia
- ↑ SFLC Guide to GPL Compliance
- ↑ GNU GPLv3 — choosealicense.com
- ↑ Wikipedia:Copyrights — Wikipedia
- ↑ 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从开源软件侵权谈GPL开源合规 — 北大法律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