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中国):修订间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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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1日 (二) 10:25的最新版本
| 中文名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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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简称 | 软件著作权、计算机软著 |
| 外文名 | Computer Software Copyright |
| 所属领域 | 知识产权法、著作权法 |
|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 |
| 登记机构 |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2] |
| 权利性质 | 民事权利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简称软件著作权或计算机软著,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计算机软件作品享有的财产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在中国,计算机软件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之一,其具体保护制度由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予以规定[1]。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具有时间性、专有性和地域性等特征。
中国对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保护,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为基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为核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为配套的法律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年修正)第三条明确规定计算机软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著作权客体之一。《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由国务院于2001年12月20日公布(国务院令第339号),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后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3],并于2013年1月30日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决定》再次修订[4]。该条例旨在保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的权益,调整计算机软件在开发、传播和使用中发生的利益关系,鼓励计算机软件的开发与应用,促进软件产业和国民经济信息化的发展。此外,国家版权局于2002年2月20日颁布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1号令),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对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出了详细规定。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的客体是计算机软件。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1]。
- 计算机程序:指为了得到某种结果而可以由计算机等具有信息处理能力的装置执行的代码化指令序列,或者可以被自动转换成代码化指令序列的符号化指令序列或者符号化语句序列。同一计算机程序的源程序和目标程序被视为同一作品[1]。
- 文档:指用来描述程序的内容、组成、设计、功能规格、开发情况、测试结果及使用方法的文字资料和图表等,如程序设计说明书、流程图、用户手册等[1]。
受保护的软件必须由开发者独立开发,并已固定在某种有形物体上[1]。条例对软件的保护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1]。
软件著作权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软件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通常情况下,软件的开发者是软件著作权人。开发者是指实际组织开发、直接进行开发,并对开发完成的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自然人[1]。
关于著作权的归属,《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软件著作权属于软件开发者[1]。对于合作开发、委托开发等情形下的著作权归属,条例也作出了相应规定[1]。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1]:
- 发表权: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 署名权:表明开发者身份,在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 修改权:对软件进行增补、删节,或者改变指令、语句顺序的权利。
- 复制权:将软件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 发行权: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 出租权: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软件的权利,但是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 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软件,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软件的权利。
- 翻译权:将原软件从一种自然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自然语言文字的权利。
- 其他权利:应当由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也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其软件著作权,并有权获得报酬[1]。
中国实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愿登记制度。根据《著作权法》的基本原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自软件创作完成之日起自动产生,登记并非取得权利的前提条件。
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登记管理工作,并认定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2]。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事机构[2]。
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登记机构办理登记。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1]。虽然在法律上不是权利产生的要件,但登记证书在软件侵权纠纷诉讼中可以作为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具有重要的法律实践价值。
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以下材料[2]:
- 按要求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 软件的鉴别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档,通常要求提交源程序和文档前、后各连续30页等);
- 相关的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明、权利归属证明等)。
申请人可以自己办理登记,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目前,登记申请需登录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官网的著作权登记系统,全程在线办理[5]。
虽然登记并非强制,但完成登记对权利人有诸多益处,包括但不限于:
- 作为著作权归属的初步证明,有助于在侵权纠纷中维护权益。
- 可以作为软件企业享受国家税收优惠(如减免增值税)的依据。
- 可以作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 有利于软件的许可、转让等交易活动,增强交易安全性。
- 可以作为无形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和出资。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如下[1][6]:
- 自然人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自然人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软件是合作开发的,截止于最后死亡的自然人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软件著作权: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软件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软件自开发完成之日起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保护。